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局(经贸局)、各有关单位: 根据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,以下简称《认定办法》)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,以下简称《工作指引》)和省科技厅《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皖科企秘〔2023〕26号),现就我市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(以下简称“高企”)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申报范围 (一)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,且符合《认定办法》第十